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到实验室上实验课,自觉遵守实验室(中心)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,不得迟到、早退和旷课。对无故迟到、不交实验报告、无故不做实验等未完成规定实验课内容要求者,参照“实验教学工作条例”第四章第十五条实验考核有关条例执行。
第二条 实验前必须作好预习(或按要求写好预习报告)及其他准备工作。实验指导教师可采取不同形式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,不预习者不得进行实验。
第三条 在实验室内,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,注意保持安静,不得高声谈笑或打闹;不准随地吐痰和乱丢纸屑;不准动用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、设备和室内其他设施。
第四条 实验中,学生应仔细观察和认真记录数据(已备填写实验报告)不得马虎从事,不准修改原始记录。要独立分析问题,解决问题,不允许抄袭他人数据,不得擅自离开或干扰他人实验。
第五条 进行实验时,要注意安全,使用仪器、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不许擅自拆卸仪器。节约使用水、电和其他消耗材料。实验过程中,若使用电源的实验必须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并同意后才能接通电源,如发生事故,要保持冷静,迅速采取措施,切断电源,防止事故扩大,并注意保护现场,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。实验过程中如缺少仪器用具时,应请实验指导教师解决,不许擅自动用别组仪器设备。
第六条 实验完成后,须将使用的仪器、设备交还指导教师检查后,放回原位并清扫实验现场,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。如有损坏仪器、设备、器皿、工具者应主动说明原因,按规定填写报表或书写情况报告,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。
第七条 对于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运用其他仪器、设备造成损失,或事故者应作出书面检查,并视其认识态度的情节轻重,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,具体处理办法参照《www.sb688.com(筹)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暂行办法》。
第八条 要按时完成实验报告并交指导教师批阅,书写实验报告应规范、工整。
第九条 计算机房及各专业实验室可参照此守则制定适合本实验室、机房专业要求的详细实验守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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